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

月与丹江口市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81民初339号
原告:***月,女,生于1963年3月18日,汉族,住湖北省武当山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之成,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为签收诉讼法律文书等。
被告:丹江口市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009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统一社信用代码:4205210000011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月诉被告丹江口市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5月9日原告***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经审查,原告***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月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新
人民陪审员王耕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