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8民初8号
申请人:李胜,男,生于1976年7月10日,白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6年9月20日,土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申请人:宜昌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035283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胜与被告***、宜昌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鹤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程款560000.00元。申请人李胜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鹤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程款56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李胜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