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山县水月寺镇水月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26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山县水月寺镇水月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山县水月寺镇水月寺居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兴山县水月寺镇水月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兴山县水月寺镇水月寺居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6190.4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692元。但被执行人兴山县水月寺镇水月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188882.45元为限额,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兴山县水月寺镇水月寺居民委员会存放在兴山县财政局水月寺财政所82010000000375680双代管账户上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