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175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鹏飞,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78303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黄金卡村2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神农架林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066121032P,以下简称“宜昌立生工贸神农架分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阳日镇朝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余道雄。
被告: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146409075),住所地神农架林区宋洛乡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立生工贸神农架分公司、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