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6民初1553号之二
原告:宜昌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73174E),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二巷。
法定代表人:魏芝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78303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黄金卡村2组。
法定代表人:周立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9元,由原告宜昌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