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国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777号

原告:***,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四川国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清江东路368号1幢2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亮。

原告***诉被告四川国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康邦礼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人民陪审员  胡开英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贝政隆

书 记 员  苏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