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国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777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四川国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清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国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开强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长康邦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