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3420号
原告:**,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父亲。
被告:四川国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清江东路368号1幢2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2018年11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负担。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敬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