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215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清江东路368号1幢2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国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康邦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