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民初1701号
原告: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义春后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森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杏宅社区美亚芳邻7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芳林。
原告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璇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