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民初397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义春后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森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陈豪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拟与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毅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