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民初397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义春后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森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陈豪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拟与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毅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