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681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溪市东门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599543950。
法定代表人:李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宁,系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雄石办事处象山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75893019。
定代表人:江长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工商、车辆查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位于贵溪市有房产数套,已被抵押并被另案查封,本案处置不能。本院已于2019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传唤。2019年1月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3884.64元,截至2019年3月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93884.6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代理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责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卫明
审判员 方湖林
审判员 官盱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倪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