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骏安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599543950,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李梃。
被执行人:江西骏安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58466715T,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320国道旁边。
法定代表人:芦定安。
申请人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8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育林
审判员  甘云军
审判员  官盱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