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681执1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599543950,住所贵溪市东门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李挺,董事长。
被执行人:***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60681210004850,住所贵溪市雄石办事处象山村。
法定代表人:江长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8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被执行人***之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0000元;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之海实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叶志伟
审判员  方湖林
审判员  黄卫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倪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