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民初381号
原告: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8242B,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工业园区澄湖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冀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新,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599543950,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李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宁,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计3090元,由原告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育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