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民初2280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7月14日,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腊梅,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叶凡,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599543950,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李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0626XP,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馨,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向国,男,1971年2月3日,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乾,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李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贵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