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民委员会、福建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3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1251304-5。
法定代表人:林玉柱,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田厝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7775190985。
法定代表人:陈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权、黄湘,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民委员会未按法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天明
审判员  黄 征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雨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