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2)岳民重字第022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13日做出(2012)岳民初字第02212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刘某提供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晓月5#楼3-102房屋(产权证号:徐房权证金山桥字第**)担保房产。现原告申请变更担保物,将原担保物中的案外人刘某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晓月5#楼3-102房屋(产权证号:徐房房权证金山桥字第**)保,变更为以案外人袁某某自愿提供的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矿山路枫林绿洲1#、2#、3#楼-7-301房产(产权证号:徐房权房权证泉山字第**)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刘某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晓月5#楼3-102房屋(产权证号:徐房权证房权证金山桥字第**); 二、查封案外人袁某某自愿提供的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矿山路枫林绿洲1#、2#、3#楼-7-301房产(产权证号:徐房权证泉房权证泉山字第**)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群 人民陪审员 李 毅 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
书 记 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