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5577号
申请人:河南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柳庄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09140902XP。
法定代表人:朱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正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大周柳庄营村**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9F8W593G。
法定代表人:王义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
法定代表人:李丛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山霞村50521259882137U。
法定代表人:陈荣佳。
申请人河南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天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正天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6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对申请人河南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事项承保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正天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正天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764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申请人仍需续行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宪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