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

某某发石业有限公司、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发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山霞镇山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8213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广龙社区(广龙小镇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MA6KCWY1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发石业有限公司与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澄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云0481诉前调确1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定:由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发石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545000元及自2019年10月6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7500元,调解费9420元由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江市人民法院(2022)云0481执131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