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3117-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执行人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组织机构代码:78450083-8
法定代表人林胜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工资款人民币588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经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因暂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将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