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3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永执字第2615号
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
被执行人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官郁村,组织机构代码:78450083-8。
法定代表人林胜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687.5元和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文龙
审 判 员 王泽明
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