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闽侯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执4261号

移送执行人:闽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安溪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金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1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执行信息流程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0)闽0121执42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经华

执行员  林 光

执行员  唐闽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乐航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