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行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桃溪路30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刚义
审判员涂书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