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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花与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陈花与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泉民终字第6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福建省永春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花,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
法定代表人洪程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群生、王新瑜,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花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知上诉人***、陈花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陈花收到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同意其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通知***、陈花应于开庭前即2016年1月13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陈花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冠雄
审 判 员  肖一虹
代理审判员  鲍冬凡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斌斌
速 录 员  陈 蓉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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