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民初字第2880号
原告***,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代理人***、尤剑福,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代理人许开展,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榜德工业区C-05邦大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洪程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