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4332号
原告: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RTNG21,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4楼058号。
法定代表人:文叶。
委托代理人:罗雪超,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植静,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阳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21009715088Y,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开州大道204号。
负责人:刘俊。
委托代理人:宋**,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镒阳,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肇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