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24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文叶。
被执行人:黄云忠,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云忠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云忠所有的价值144674.6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如被执行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云忠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则本裁定进行轮候的强制执行措施登记,待在先的强制执行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本裁定强制执行措施即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续行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强制执行措施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或执行法院提出续行强制执行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则强制执行措施在期限届满后即自动失效,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云忠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邱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许启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