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5944号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男,汉族,1876年9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陈某2,女,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1、陈某2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1、陈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