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

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执632号
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90724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6月20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鄂1087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20000元、***罚金10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20年9月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二被执行人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案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松燕
审判员  李家奎
审判员  邓姣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