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

***与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087民初221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90724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号。
被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兴山县人,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董远成,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屈卫华,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兴山县人,住兴山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董远成、屈卫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承建工程在松滋市,该合同履行地在松滋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