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6民初1763号
原告裕丰安捷顺公司诉被告星辰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根据被告**当庭提交的《以物抵债协议》,给予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完善用于抵债的两个地下车位的相关手续,现原告裕丰安捷顺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起诉已没有必要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裕丰安捷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裕丰安捷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3元,由原告宜昌裕丰安捷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华
书记员 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