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2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远成、黄先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25日的利息169332.63元;并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贷款利率年利率11.0925%支付利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基准利率的2.55倍计算逾期利息。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5022元,及执行费24344元。被执行人***、董远成、黄先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董远成、黄先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付腊梅
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