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执恢5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夷陵证字第747号执行证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宏科技有限公司、宜昌鑫丰源磷化有限公司、林自虎债务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宏科技有限公司、宜昌鑫丰源磷化有限公司、林自虎债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鄂夷陵证字第747号执行证书],指定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晓东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周铁金
书记员 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