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恢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8月4日,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907245。
法定代表人:屈卫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9月8日,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李国智,男,生于1962年12月6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李国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次执行中李国智已履行9445.68元,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为7224134.32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