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6执恢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秭归县。 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