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6执恢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秭归县。
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