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民初5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90724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左 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