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众领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2)沪72行保6号 请求人:武汉众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武汉中央文化街K6K7地块二期K7-2幢30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请求人: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58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人武汉众领科技有限公司称,2022年9月1日,其与被请求人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订立《海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及《海丰物流赊销协议》,约定由被请求人向请求人提供海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后,请求人多次委托被请求人出运货物,货物出运后,被请求人取得了承运人签发的编号分别为YMLUZ236114643、MAEU222178775、HLCUSHA221053171的涉案提单。虽经请求人多次协商、催促,但被请求人拒绝向请求人交付涉案提单。被请求人称,其与请求人在《海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约定,若请求人逾期向被请求人支付各项费用的,被请求人可以对其应交付的提单行使留置权。被请求人认为,其与请求人存在其他尚未解决的纠纷,但在未收到涉案提单项下的款项时,其有权拒绝向请求人交付提单。因涉案货物即将到达目的港,为避免产生损失,请求人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被请求人交付编号为YMLUZ236114643、MAEU222178775、HLCUSHA221053171的涉案提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支付了涉案提单项下的全部费用,并就其他未解决的纠纷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35,226.4元的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或相关海事纠纷确定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武汉众领科技有限公司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被请求人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在完成委托业务且收到请求人支付的涉案提单项下的全部费用后,应将涉案提单交付请求人。现涉案货物即将抵达目的港,如被请求人不立即交付涉案提单,将会给请求人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请求人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于法有据,且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武汉众领科技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责令被请求人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向请求人武汉众领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编号为YMLUZ236114643、MAEU222178775、HLCUSHA221053171的全套正本提单。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请求人武汉众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