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2财保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58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君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2层。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沪72财保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君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通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君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