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

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2财保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58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君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2层。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沪72财保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君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通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君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