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与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02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代表人李治平。
委托代理人刘斌。
委托代理人向友俊。
被执行人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楚礼。
被执行人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奎。
被执行人余勇,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东山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艳,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刘荣明,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陈姣妮,1960年11月6日,汉族,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望西虎,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徐天福,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望军,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王玉婷,1984年7月12日,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执行人张昌荣,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刘春英,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余勇、王艳、刘荣明、陈姣妮、望西虎、徐天福、望军、王玉婷、张昌荣、刘春英金融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2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融资本金2599792.64元,并以2599792.64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825%的标准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就上述债务对被执行人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三峡木材交易市场”经营权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8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30604元。被执行人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余勇、王艳、刘荣明、陈姣妮、望西虎、徐天福、望军、王玉婷、张昌荣、刘春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余勇、王艳、刘荣明、陈姣妮、望西虎、徐天福、望军、王玉婷、张昌荣、刘春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49235.64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余勇、王艳、刘荣明、陈姣妮、望西虎、徐天福、望军、王玉婷、张昌荣、刘春英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2599792.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25%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支付利息。
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对被执行人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三峡木材交易市场”经营权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执行人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员  马晓曦
执行员  王 平
执行员  肖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