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与兴山县黄粮镇公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6民初174号
原告: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环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山县黄粮镇公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黄粮镇公坪村2组。
法定代表人:李毓富,该村主任。
原告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山县黄粮镇公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山县黄粮镇公坪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山县黄粮镇公坪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8.50元,由原告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明生
人民陪审员  吴小花
人民陪审员  覃双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