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91财保25号
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97394F。
法定代表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365286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34842L。
法定代表人余楚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都市斯铠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5393198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余楚礼,男,汉族,1952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代路,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
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宜都市斯铠奇机械有限公司、***、余楚礼、***、代路、**、***、**、***名下的财产在49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40万元保证金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宜昌誉诚建设有限公司、宜昌曙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宜都市斯铠奇机械有限公司、***、余楚礼、***、代路、**、***、**、***名下的财产在49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