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4民初261号
原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同年12月16日,原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甘辛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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