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518号
原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梁述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负责人:张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5月22日,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对原告经济损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同年9月4日,湖北国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无法提供鉴定所需关键资料为由退案。同年11月30日,原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 雯
人民陪审员  黄付勤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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