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81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河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梁述案,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莎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新辉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