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盛威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盛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郎君镇老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55394903X9。
法定代表人朱志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178211251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盛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盛威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债权20474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204740元及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1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湖北盛威建材有限公司待被执行人***、武汉市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耀忠
审判员  王祥海
审判员  张 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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