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7890号
原告:贵州智强房地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南路群升融鑫广场5栋17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018343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榜正,男,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42920140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贵州智强房地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智强房地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智强房地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