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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与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03民初2752号 原告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佳*********楼。 机关法人:**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驰***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安云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5年7月25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诉被告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第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