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城内科技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601284088M。
法定代理人:信军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6177892E。
法定代理人:李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020.192573万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有654004.33元,因找不到申请人已依法提存,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证号为赵国用(2013)第4××0号的土地已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法联系,已依法予以查找。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少峰
审判员  张晓辉
审判员  王保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