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与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五法执字第236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在其他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127884.5元、未受偿人民币127884.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2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长姜靖峰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余小兵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戚祥蕊